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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施办法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实施办法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编号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B01)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申请以除航空器、船舶、车辆之外的企业动产办理抵押的登记。
三、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
《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数量及方式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五、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条件
(一)文件齐备,符合《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令第35号)第四条规定;
(二)抵押合同条款齐备;
(三)用作抵押的动产不属重复登记;
(四)抵押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禁止抵押的动产;
(五)抵押期限在动产抵押物权属期限或者使用年限内。
(以上所规定的条件由《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六、申办材料目录
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1份;
(二)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三)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四)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
(五)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六)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所需提交申请材料由《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七、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可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监督管理处(湖滨南路43号市工商局办公大楼13楼1305室)领取,也可在厦门工商红盾网站(www.xm.fjaic.gov.cn)和厦门市政府网站(www.xm.gov.cn)免费下载。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受理机关
厦门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决定机关
厦门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程序
登记机关收齐登记申请材料之日为登记申请受理日。登记机关自登记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符合抵押物登记条件的,发给《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并在抵押合同上签注《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的编号、日期,加盖登记专用章;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时限
登记机关自登记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证件及有效期限
符合抵押物登记条件的,发给《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上由《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收费
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五、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年审或年检
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组织年审或年检。
十六、申请人办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一)申请人在办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工商局合同监督管理处:湖滨南路43号市工商局办公大楼13楼1305室
联系电话:2220540
海沧区工商局市场科: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5号
联系电话:6580337
集美区工商局市场科: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路966号
联系电话:6688291
同安区工商局市场科:厦门市同安区中山路74号
联系电话:7558827
翔安区工商局市场合同法制科: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西岩路
联系电话:7889288
(二)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周三下午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三)监督机构:
市工商局监察室
地址:市湖滨南路43号市工商局办公大楼15楼
联系电话:2202922
(四)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工商红盾网站:www.xmgs.gov.cn 厦门市政府网站:www.xm.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