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陈坤鹏:
2007年11月7日,你涉嫌在思明区文屏路61号之11从事中餐制售的无照经营活动,我局依法暂扣了相关物品。现通知你到我局梧村工商所接受调查处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厦门市思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七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