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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以来,厦门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厦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政府各职能部门、各行业协会、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下,取得可喜成绩,有力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厦门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涌现出了一批消费维权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为了进一步扩大消费维权工作的社会影响力,调动全社会共同参与,构建和谐的消费环境,弘扬先进、树立典型,促进厦门经济的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06-2007年度厦门市消费维权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消费维权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消费维权工作在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评选原则及名额
本次评选遵循“广泛参与,严格审查,择优入选”的原则,拟评选表彰消费维权先进企业10家,先进个人20名。
三、组织领导
成立评审领导小组,由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会长连络同志担任组长,市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物价局、卫生局一名局领导和市消保委秘书长担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成员由各区消保委秘书长、市消保委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消保委。
四、评选条件
(一)消费维权先进企业的评选条件为:
1.近二年内无损害消费者权益事件;
2.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广泛宣传有关消费维权的法律、法规,积极参与社会消费维权的各种活动;
3.能够依法规范本企业经营行为,不断完善消费维权服务机制,努力减少消费权益争议,做到诚信经营、服务周到,得到群众、社会的充分认可;
4.建立专门的消费投诉、咨询体系,能够及时、有效地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解决消费纠纷,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其他企业树立榜样;
5.有较突出的消费维权典型事迹。
(二)消费维权先进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热心消费维权事业,责任心强,表现突出;
2.能够积极主动宣传消费维权知识,并协助有关部门参与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
3.敢于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并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
4.关注我市消费维权的热点、难点,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五、评选方法及时间安排
此次评选采取各区消保会推荐,个人、企业自我推荐,社会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经评审领导小组综合评定产生,具体安排如下:
(一)筹备阶段(2007年11月1日—11月10日):
1.组织成立评审领导小组及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2.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此次评选活动的具体内容,动员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
(二)推荐阶段(2007年11月10日—12月10日):各区消保会应根据工作意见要求做好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的推荐工作。企业、个人也可自我推荐,被推荐企业、个人应将推荐表及先进事迹于12月30日前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待评审领导小组审查。
(三)评审阶段(2007年12月10日—12月20日):评审领导小组根据评选条件及评选名额对所有被推荐企业、个人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筛选,并将初审通过的名单发往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通过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最终确定候选名单。
(四)公示阶段(2008年2月16日—2月26日):由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评定企业、个人名单在报纸、网络等媒体上予以公示,为期10天,若有异议,则由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复审。
(五)2008年3月15日,结合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对消费维权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消费维权先进企业进行表彰。
附件:
1.《2006—2007年度厦门市消费维权优秀企业推荐审批表》
2.《2006—2007年度厦门市消费维权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湖滨南路43号5楼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原市工商局办公大楼5楼)
联系电话:2130315、2028206
邮箱:xm@0592-315.com
传真:2028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