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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市局企业处、个私处: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年检工作,加强对市场主体准入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厦门市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自5月份起对市局企业处、个私处登记注册企业的年检时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原对企业的“对月”年检改为集中在每年1-4月份年检。
二、具体调整时间。
企业处登记注册企业的调整时间为:
1、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外地企业在厦分支机构、第一次参加年检的新设有限公司的年检时间改为每年3-4月份。
2、原5-6月份年检企业调整至每年1月份年检,原7-8月份年检企业调整至每年2月份年检,原9-10月份年检企业调整至每年3月份年检,原11-12月份年检企业调至每年4月份年检,原1-3月份年检的仍按原时间年检。
个私处登记注册企业的调整时间为:
原1—3月份年检的企业调整至每年1月份年检;原4—6月份年检的企业调整至每年2月份年检;原7—9月份的企业调整至3月份年检;原10—12月份年检的企业调整至每年4月份年检。
三、5月份—12月份原应年检的企业,只对其进行换照,调整档案号及年检时间,2003年1月份开始进行2002年度企业年检。
四、为加强对涉及“前置审批”项目企业的管理,换照时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项后签注(以上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除外,已取得“前置审批”项目相关证书但超过有效期的不得继续经营)。
五、各分局、象屿工商处可依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调整企业年检时间。
二OO二年四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