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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二手车市场经营秩序,保护二手车交易双方合法权益,市工商局将从2008年10月8日起在厦门市全面推行使用《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本合同文本是国家工商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示范文本,由市工商局和市汽车流通协会共同印制、市汽车流通协会统一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本合同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挂车和摩托车。
《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一式二联,交易双方各持一联,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留存复印件一份。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办单位应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提供《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在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负有督促、引导交易双方使用示范文本的责任。各相关单位要将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整理归档,一并与其它交易档案保留期限不少于3年。
市工商局和市汽车流通协会将大力倡导和支持二手车经销单位使用示范文本,适时对二手车经销单位和二手车直接交易者使用示范文本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全面使用示范文本的单位,将作为“2007—2008年度厦门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及行业信用评定的基本条件之一,在认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和推荐年检免审企业时给予优先考虑;对不使用的单位,今后将不认定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和年检免审企业的推荐对象。对有利用格式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工商部门将按有关法律进行查处。
市工商局也将于近期举办若干期培训班,以宣传、指导二手车经销单位规范使用示范文本。
(严立群 许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