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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使用
《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二手车经销、交易市场开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工商市字[2007]15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二手车市场经营秩序,保护二手车交易双方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市场环境,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市工商局决定从2008年10月8日起全面推行使用《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并在全行业推行使用。各有关单位的领导对推行使用示范文本工作要给予重视,按照工商部门的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在经营活动中自觉使用示范文本。
二、为将推行使用工作落到实处,我局将于近期举办若干期培训班,以宣传、指导二手车经销单位规范使用示范文本,各有关单位领导应积极组织带领相关人员分期分批参加培训(具体参训时间另行通知)。
三、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办单位应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提供《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在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负有督促、引导交易双方使用示范文本的责任。
四、我局和市汽车流通协会将大力倡导和支持二手车经销单位使用示范文本。对全面使用示范文本的单位,将作为“2007—2008年度厦门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及行业信用评定的基本条件之一,在认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和推荐年检免审企业时给予优先考虑;对不使用的单位,今后将不认定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和年检免审企业的推荐对象,对有利用格式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工商部门将按有关法律进行查处。
五、《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一式二联,交易双方各持一联,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留存复印件一份。各相关单位要将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整理归档,一并与其它交易档案保留期限不少于3年。《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由我局和市汽车流通协会共同印制,市汽车流通协会统一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
六、我局将会同市汽车流通协会适时对二手车经销单位和二手车直接交易者使用示范文本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将检查情况及时通报,同时将收集经销单位和交易双方当事人对示范文本使用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上级工商部门反馈。
附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二OO八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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