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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08年06月25日我用厦门某百货有限公司(杏林)的购物卡消费,结帐时该公司工作人员称该购物卡须一次性使用完毕,不能保留余额。我详细查看购物卡,该购物卡上并未注明“本卡须一次性使用完毕”的条款。我与该公司工作人员协商,该公司工作人员以卡上已注明“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为由拒绝处理此事。我认为不合理,要求该公司按卡上约定履行承诺,不能私自增设对消费者不利的条款。
消费者:颜先生
2008年7月7日
我会工作人员接到颜先生的电话后,立即会同杏林工商所工作人员召集双方到杏林工商所接受现场调解。我会纠正该百货公司拿“最终解释权”为借口的不恰当行为。商家设置“最终解释权”只能为自己保留一个解释的机会,并不意味着拥有最终裁定权。在工商所工作人员和我会的调解下,该百货公司同意退还颜先生购物卡所剩的余额20元。
消保会提醒:“最终解释权”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商家的解释才是有效的。同时“最终解释权”有可能侵害到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赔偿权、监督权。所以消费者在购买、使用相关的购物卡、抵用券时候,应该多个心眼儿,千万别让“最终解释权”成为经营者违约侵权的“挡箭牌”和借口。
厦门市集美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08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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